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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办事之路越走越快 让诚信之路越走越宽

分类: 来源:汴京通 作者: 2021-3-29 16:20:28 浏览次数:

根据现行政策法规,我国大多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行“双重管理”审批登记制度,即社会组织存在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两个管理部门。社会组织从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到年度检查、注销办理,都需要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由于执法依据不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后,登记管理机关未必予以批准,致使办事人“多跑趟”、“跑空趟”的情况时有发生。
业务场景描述及创新举措


开封市民政局与开封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
 首次提出“承诺制年检”

2020年初,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领域进行“放管服”改革,开封市民政局与开封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共同研究政策,优化工作流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出并试行社会组织“承诺制年检”。“承诺制年检”中,参检组织只需按照《2019年度开封市市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事项清单》载明的事项进行自检,然后结合自检情况填写《2019年度开封市市级社会组织年度活动情况承诺书》并按要求上传至邮箱,即可完成年检申报。原本近百项的年检报告书,被“本组织2019年度内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章程),均与实际一致”等7条承诺所代替,大大减轻了社会组织年检的负担。“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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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年检,并不是放手不管。在“承诺制年检”试行期间,开封市民政部门采取三项监管保障措施:一是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邮箱,接受公众监督;二是将2020年度市级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从6%提高到12%;三是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对在年检承诺中弄虚作假、违诺失信的组织和个人,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个人信用记录。

告知承诺和定期回访并行
  扶持培育与监督管理并重

2020年3月,在市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试行告知承诺制和定期回访制,不同于其他地市仅以告知承诺制取消提供法定代表人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的做法,开封市将告知承诺制扩展适用于验资报告(登记资金变更申请除外)、场所使用权证明,以及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等四大类证明材料。市级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申请时,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登记资金变更申请除外)、场所使用权证明,以及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改由申请人亲笔签署告知承诺书的方式,保证拟成立社会组织的开办资金数额及到位时间;保证拟成立(或变更)社会组织住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保证相关人员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保证社会团体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简化手续提交,并不意味着减少法定要件。为确保告知承诺制试行后,相关社会组织能够重信守诺,告知承诺制同时设立定期回访制。对于回访发现虚假瞒报情况严重的,将予以撤销登记。



主办单位:开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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